2023年安次区区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4.《廊坊市安次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2019〕3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救助标准为685元,人均补差不低于3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发放,安次区为1096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应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病种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并在公安机关登记报案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4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相关资金每月通过银行代发形式足额发放到孤儿个人账户中。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17号)
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次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安次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安次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5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五、办理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廊坊市安次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手册》或《廊坊市安次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手册》(一式三份)。
2.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河高新区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4、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并告知原因。
5、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6、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按月发放,通过银行代发形式发放到个人账户中。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
一、政策依据
1、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次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65号)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五保对象和孤儿;
(二)其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家庭,城乡家庭中无机动车辆、农村家庭中无商品房、城市家庭中只拥有一套商品房的家庭);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家庭中有维持基本生活的机动车辆、有一套商品房的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或医疗费用较大、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日常医疗救助。对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住院救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五保对象、孤儿及其他城乡低保户的住院救助不限定病种、不设定起付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支出型家庭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设定起付线,在起付线以上的给予住院救助。对上述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要及时审定、及时救助,实行医后救助。住院救助实行月审批,大力推行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体系。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败血病、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重性精神病、白血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等重大疾病(以下统称二十一种重大疾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设定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
2.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五保对象和孤儿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二十一种重大疾病当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其他病种当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患有上述二十一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过医保部门核算后,超过起付线10000元(不包括10000元),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患有上述二十一种重大疾病以外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过医保部门核算后,超过起付线30000元(不包括30000元),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家庭中有维持基本生活的机动车辆、有一套商品房的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患有上述二十一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过医保部门核算后,超过起付线30000元(不包括30000元),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6.尿毒症患者(只限于尿毒症病种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门诊和住院统一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三)门诊救助。
1.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五保对象和孤儿的门诊救助不限定病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票据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
2.其他城乡低保户的门诊救助不限定病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票据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每人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患有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门诊病种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其门诊票据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每人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乡镇政府(街办处、龙河园区)初审:乡镇政府(街办处、龙河园区)医保机构负责审核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对低保边缘家庭由乡镇政府(街办处、龙河园区)会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了解其家庭贫困状况,入户调查表存入申请人医疗救助档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及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医保部门审批。对不符合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二)区医保部门审核审批:区医保部门对乡镇政府(街办处、龙河园区)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机动车辆、房产等核查信息比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对其中情况复杂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根据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经乡镇政府(街办处、龙河园区)、村(居)委会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患者填写的申请表、户主和患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票据、诊断证明及其治疗明细、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商业保险报销、赔付的费用证明或收据,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情况证明及获得的其他赔偿资金的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
(四)财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的医疗救助审批金额,及时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
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
5、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冀人口联[2011]9号)
6、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扩大奖励扶助制度覆盖范围和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救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口发〔2012〕3号)
7、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冀卫规〔2020〕8号)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2、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
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通知》(冀人口办〔2008〕39号)
5、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冀人口联〔2009〕1号)
6、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0〕126号)
7、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2017]63号)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5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0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400元/月、二级300元/月、三级2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年底前发放完毕。
八、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8180.8元/月—858.3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2625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263.3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132.5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169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165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1645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81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68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三、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45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2.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十五、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联通http://110.249.254.140:25688/sythwssb/
电信http://222.222.31.183:25688/sythwssb/
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信息。亦可携带相关材料在乡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乡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乡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的对象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乡级劳动保障部门,再由乡级劳动保障部门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十六、求职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学校)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联通http://110.249.254.140:25688/sythwssb/
电信http://222.222.31.183:25688/sythwssb/
填写求职补贴申请相关人员信息,而后携带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进行公示3天。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补贴资金支付申报单位(学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由申报单位(学校)支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十七、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携带学生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创业所在乡级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2.审核。各乡级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乡级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乡级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由乡级基础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十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附件一为《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号)
安次区财政局 安次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主管部门
安次区财政局、安次区农业农村局
3.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4.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5.办理流程
(1)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面积,负责按比例抽查审核补贴面积及农户信息。并组织乡镇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数据报县级财政部门;
(2)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和农户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十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1.政策依据
冀农财发[2021]15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主管部门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3.补助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 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5.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1)发布政策信息
农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2)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3)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补贴农机具名目,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4)补贴机具核验
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遵循“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两名(含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核验人员要核对购机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的信息是否合规、一致。要核验机具的外观、整机铭牌、合格证的机具参数与《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参数信息是不一致。查看整机铭牌是否以铆接等方式可靠固定。农机主管部门对通过核验机具的核验材料进行归档留存。核验归档材料主要包括: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5)补贴资金兑付
农机主管部门按时限要求对购机者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于资料通过审核、机具核验无误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购机者,农机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清单,由财政部门对资金兑付清单审核后,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二十、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1.政策依据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和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2.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农业农村局
3.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省、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4.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5.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乡镇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 证原则。区政府、各乡镇、龙河高新区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区乡两级认定工作机构组织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进行的调查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龙河园区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2、3)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区审核工作组审核。
(3)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区专项工作组审核后,审核结果在乡镇、龙河园区或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表4)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乡镇、龙河园区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
区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龙河园区要随时将需新增或者核销的补助对象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底,由区农业农村局对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助由区财政局拨付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按核定人数、金额拨付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发放至个人,并负责动态管理。
二十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1.政策、预算资金依据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廊坊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廊水河湖【2021】19号)
2.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水利局
3.补助对象
根据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冀移【2006】2号),核定我区符合登记的补助对象。
4.补助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5.办理流程
2021年,第一季度我局按季度对移民扶持人口进行核定,按核定结果发放第一季度直补资金。第二、三、四季度按照廊坊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廊水河湖【2021】19号),于5月底将水库移民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发放人数以上一年度核定人数为准。
二十二、“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廊坊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廊扶办联〔2020〕9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全区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区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区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区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区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区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二十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办函〔2018〕18号)
二、主管部门
安次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安次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补助标准
每辆车2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申请。符合补贴标准的残疾人携带相关手续(残疾人照片一张、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证复印件、购车发票(不含收据)复印件、残疾人本人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复印件、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信、机动轮椅车照片一张)到乡镇、街办处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审核。乡镇、街办处残联初审后,报安次区残联审核汇总,每年6月1日前,将拟补贴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
3.复核。安次区残联对所辖区乡镇、街办处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经安次区财政局确认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4.审批。市残联审核、汇总全市拟补贴残疾人数量,待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我市后,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安次区。
5.发放。安次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
二十四、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3、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廊卫发〔2016〕45号)
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次区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74号)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登记。区内自1987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原“赤脚医生”,均可向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原“赤脚医生”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近期1寸蓝底免冠照片2张;
2.原“赤脚医生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同效力佐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4.五位非亲属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5.申请人持当月日历的7寸彩色照片2张;
6.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考试合格证书或乡村医生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能证明原“赤脚医生”身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审核认定。由安次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赤脚医生”申报的证件资料、工龄等情况进行认定,填写“赤脚医生”审核认定表。
认定时邀请同乡镇5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
202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并连同通过认定的60周岁以上的原“赤脚医生”的认定资料一并交由卫健部门建档保存,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在当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连续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到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第一个服务所在地负责办理,其他服务地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当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
如因“原赤脚医生”未在本地或未能及时接收到赤脚医生养老补助申请通知,可在其得知信息时提出申请、审核认定,按本方案补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
(三)公示。对被认定的原“赤脚医生”信息,在安次区卫生健康局公开网站、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或其他途径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公示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区认定工作小组,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六、养老补助资金发放
核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按月发放。
二十五、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安次区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廊安卫字〔2019〕58号)。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具有安次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补助标准
高龄补贴按照年龄段划分为五个标准档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第一档,80至8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第二档,85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档,90至94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第四档95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第五档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五、办理流程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审核;区卫健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
1、申请:申请人(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银行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2张2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完成核实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对无异议的申请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村(居)委会重点核实户籍是否为本辖区、身份证与户口本是否一致,年龄是否满80周岁,上报时申请人健康状况。
集中供养在杨税务、码头两所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中符合高龄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向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3、审核: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应在接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计生办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有关材料每月25日前上报区卫健局。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办处、龙河高新区计生办书面通知村(居)委会,告知本人。
4、审批:区卫健局对上报的高龄补贴档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从次月发放高龄补贴。
5、补贴补发:通过几年来的政策宣传和高龄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大部分群众已经知晓了申领条件和标准,根据区政府办印发的《廊坊市安次区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补助实施方案》([2018]10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高龄补贴条件的人员不再实行跨年度的补发。对于新申请高龄补贴的老人,按标准只补发当年的高龄补贴资金。
6、发放。按月由金融代理机构发放。
二十六、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
二、主管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安次区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补助标准
当居民消费价格(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时,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涨幅不足6%的,按6%计算。当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五、办理流程
廊坊市安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