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次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冀市监规〔2024〕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结合安次区实际,制定安次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标准。
一、基本概念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由省级市场监管局进行判定。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
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对象
登记在册(不含注销、吊销、歇业、撤销登记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
(二)部门推荐。相关部门对具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予以推荐。
四、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五、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基于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推荐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受此限;自主申报的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4.因未按时未按时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B.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C.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的;
B.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C.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D.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E.获评区(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餐饮名店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在本地长期诚信经营超过30年的;
B.拥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区(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率先以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 拥有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相关新兴产业专利权、商标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D.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六、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个体工商户或者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七、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推荐名单,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
(三)集中评审。经核实,申报、推荐对象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由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四)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公众网站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五)异议处理。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异议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名单。
(六)认定备案。符合本分类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并按程序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等方式复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复核通过,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七)标识标牌。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予分类标识标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名特优新”认定信息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八、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取消认定。
(二)评估确认。区市场监管局每年8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名特优新”分类认定,收回“名特优新”标识标牌。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费、吸纳就业等指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三)撤销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