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安全防护
4.4社会动员
4.5新闻报道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补偿
5.5抚恤与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与演习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有关技术规范等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不足10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市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农业厅,下同)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的5个以上县 (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的5个以上县 (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农业局,下同)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畜牧水产局,下同)可以结合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与落实,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人民政府及区畜牧水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区畜牧水产局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区畜牧水产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区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畜牧水产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公安安次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分局、区技术监督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开发办、区物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场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等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与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疫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将防疫所需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区财政局: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按防疫工作需要足额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次分局:负责疫区封锁,会同区畜牧水产局和区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配合区畜牧水产局对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检测和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区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对供应疫区的物资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区建设局:负责配合区畜牧水产局做好疫区内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消毒工作。
区农业开发办、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疫区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物价局:负责所有防疫物资和疫区内的生活资料的物价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内群众的社会救济与抚恤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区内的无害化处理与环境消毒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水产局,由区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我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2.3专家委员会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设置我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我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应急处理预备队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应急处理机构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病料采集、实验室检测、疫源追踪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畜牧水产局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畜牧水产局会同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预警
区畜牧水产局根据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流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并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b.区畜牧水产局;
c.区人民政府;
d.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任务的动物防疫人员、检疫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督执法人员等;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或者通过监测等手段发现新的疫病,必须立即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疫情报告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写出现场调查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区畜牧水产局,区畜牧水产局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并通报区卫生局。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及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乡镇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区畜牧水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确认后,区畜牧水产局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区人民政府
a.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应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我区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组织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被污染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组织公安安次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畜牧水产局
a.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区政府、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和调查处理情况;
b.组织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c.组织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对启动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d.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e.负责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f.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g.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h.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a.具体负责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区畜牧水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实验室诊断;
d.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e.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
(4)乡(镇)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区畜牧水产局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a.组织扑杀队伍,按规定做好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扑杀或销毁工作;
b.组织消毒队伍,按规定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c.组织无害化处理队伍,按规定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d.协助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做好紧急免疫工作;
e.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f.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先行启动本预案,同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先行启动本预案,同时区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先行启动本预案,同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5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4.2.5.1疫点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2.5.2疫区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4.2.5.3受威胁区
(1)对易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6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1)发病动物及相关动物扑杀及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区畜牧水产局指导、公安安次分局配合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实施对疫点(及疫区)内的所有发病(及相关)动物进行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强制消毒:在区畜牧水产局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禽舍、场地、村街、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3)紧急免疫注射:在区畜牧水产局技术人员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及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4)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由区工商局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进出;
(5)发生疫情的乡镇和受威胁的乡镇在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动物及其产品。
4.2.7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区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区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要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药物预防、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药物预防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
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畜牧水产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水产局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局。
5.2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与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区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区畜牧水产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公安安次分局、区工商局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将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区畜牧水产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公安安次分局、区工商局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及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应急预备队伍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安次分局组织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区畜牧水产局组织的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源,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扑杀分队,在区畜牧水产局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发病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龙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区畜牧水产局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须在应急指挥部备案,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畜牧水产局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区卫生局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安次分局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区畜牧水产局按计划和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2毫升连续注射器、高强度封闭塑料袋等。
6.2.6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紧急免疫接种、消毒、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与评估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区财政局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畜牧水产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区财政局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区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畜牧水产局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与演习
区畜牧水产局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区畜牧水产局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畜牧水产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