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次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廊坊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安次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安次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商贸物流等重点产业发展,运用市场思维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效应,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拟设立“安次区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字〔2021〕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9〕938号)、《廊坊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廊政字〔2021〕8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字〔2021〕76号)。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业管理。加强制度设计,依法依规运作,鉴于基金行业专业性较强的实际,为做好引导基金相关工作,可聘请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我区相关产业和领域,使政府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的盈利目标有机统一,实现多方共赢。
(三)突出重点、滚动使用。通过市场化募集,吸引大型央企、国企、民企、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重点围绕我区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开展投资。
(四)防控风险、安全高效。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防控贯穿于投资基金工作始终,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商贸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招商引资合作项目等。
四、基金规模及组织形式
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出资、滚动发展”的思路,引导基金目标规模 10亿元,根据财力情况分年度安排预算。
引导基金采用公司制。引导基金参股的各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公司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五、管理职责
(一) 安次区政府负责决策引导基金重大事项
1、决定引导基金的设立、终止;
2、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3、决定引导基金规模的增加、缩减;
4、批准引导基金年度预算安排;
5、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二)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财政出资管理工作
1、负责引导基金财政出资的筹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2、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3、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次区财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
区财信公司拟设“廊坊市安次区财信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注册资本金10亿元,具体负责基金的运营。在引导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设定要求后,可从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优秀的管理机构,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
1、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流程;
2、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组建,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代表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签署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合同等法律文件;
3、代表引导基金进行投资,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4、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子基金决策机制、风险防控、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5、负责投后监督管理,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6、向区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7、负责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等工作;
8、其他引导基金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六、投资运作
(一)“母子基金”模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除区委、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和有明确投资要求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投资企业和项目,与社会资本或者其他层级的政府出资合作设立子基金,或对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基金进行参股,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引导基金成立的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及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或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于区委、区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1、设立子基金需满足下列要求:
(1)子基金原则上须在安次区注册,如对我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放宽对子基金注册地限制,但需报请区政府批准;
(2)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同步到位;
(3)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 8 年;如需延长的,经区政府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 10 年;
(4)子基金设立时应明确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量化指标;
(5)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安次区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 1.5 倍。
2、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需满足下列要求:
(1)子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
(2)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30%已到位;
(3)引导基金按照不高于基金评估价值的价格参股(或者入伙);
(4)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人民币;
(2)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管理规模不低于 5 亿元,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3)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收益分配
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实行“同股(份额)同权”,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承担方式。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让利、奖励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可在子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让利资金、奖励资金应从政府出资的收益中安排,不得以政府出资本金进行让利、奖励。
(三)管理费用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市场化原则,由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费用可采取基础性管理费和奖励性管理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决策机制
子基金依照章程(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章程(协议)约定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或观察员。投委会委员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的授权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上发表意见。观察员仅就项目投资方向、投资地域等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不对项目进行商业判断。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财信基金公司出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公司内部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区政府审议。
(五)基金退出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资本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从子基金中退出。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其他不符合引导基金要求情形的。
七、风险防范
(一)风险防控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应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二)基金托管
子基金均应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保证托管资金安全。
(三)禁止性业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八、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依照国家、省、廊坊市和安次区重大决策规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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