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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提升社区养老助餐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点击数()

是否有效:有效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提升社区养老助餐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河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提升社区养老助餐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202394

 

 

 

廊坊市安次区

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提升社区养老助餐

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社区食堂是关系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是深化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民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提高和规范社区助餐服务能力,实现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发展,切实解决以高龄、失能、空巢、独居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社区居民吃饭难问题,结合安次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运营,属地负责、突出公益,多元支撑、综合监管,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运营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好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资源,以社区食堂建设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构建布局均衡、规模适度、主体多元、功能完善、覆盖面广的社区助餐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全区社区养老助餐服务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

——坚持公益性。坚持公益定位,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重点解决独居、失能、孤寡、高龄、特困等特殊家庭老年人吃饭难的问题。

——坚持社会性。引导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食堂建设运营,建立以社会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经营机制,推动社区食堂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社区居民提供营养均衡、品类丰富、优质卫生的助餐服务。

——坚持安全性。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运营规范、服务满意的宗旨,加强市场监管,拓展服务内涵,注重质量提升,确保社区食堂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坚持智慧化。搭建互联网+”社区食堂智慧监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助餐服务网络,形成完善的社区食堂监管体系。构建网络运营服务体系,通过互联网应用软件的方式,结合线下专业运营服务支持,为社区食堂良性发展助力,提供引流、运营、技术方面的专业支持,从而为社区群众提供便捷的点餐、就餐、营养分析等便民服务。

二、目标任务

各街道(镇)根据本辖区社区人口规模、居民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社区食堂建设模式。本着社区食堂、长者优先的服务理念,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分餐、订餐、送餐等服务,进一步提升社区养老助餐服务能力。同时,兼顾满足其他层次人群就餐的便利性、丰富性。力争到2025年,培育35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区助餐服务品牌,形成布局合理、发展均衡,功能完善、方便可及,助餐到社区、送餐到家庭的社区助餐服务体系。

三、建设模式

各街道(镇)综合考虑社区规模属性、居民结构数量、用餐需求和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功能布局、服务半径等因素,采取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民建民营方式,建立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的社区食堂。

(一)重点建设区域中心型社区食堂。以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设施为主要依托,以新建、购置、置换、租赁、改扩建、企事业单位联建为辅助形式,在居民集中、用餐需求较大的区域,建设集膳食制作加工、外送和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食堂,为周边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提供堂食、订餐、送餐等服务,着力解决附近老年人吃饭不方便问题。中心型社区食堂面积最小应不小于80平米,供餐能力最低一般在150/餐以上,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布局要求,服务范围应覆盖周边社区所有居民。由政府建设的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

(二)丰富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助餐功能。依托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等设施,在社区重点发展具有中转功能的助餐点,通过与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化餐饮单位签订合作、托管协议,为周边居民提供分餐、订餐、送餐等配送或中转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为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提供自制餐品。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可设立老年餐桌,供居住区老年人集中用餐。

(三)扶持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服务。鼓励各街道(镇)与辖区内经营资质合法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A级、社会信誉度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合作,依托其自身服务网点和加工配餐能力,利用企业自有或政府提供的设施,以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方式参与社区助餐服务,发放统一标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就餐、送餐服务。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可设置老年餐桌或相应养老助餐区域。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超市、便利店等商贸企业参与社区助餐服务。

(四)鼓励引导单位食堂提供助餐服务。整合社会资源、闲置资源,鼓励依托国有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开展社区助餐配餐服务。各街道(镇)可依托辖区内有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合作开辟养老助餐专区,发放统一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的餐品。鼓励在居民区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入住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开放养老助餐服务场所,并与周边居家老年人建立长期稳定供餐关系。

(五)探索流动型助餐服务。支持社区食堂、挂牌社会餐饮企业等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在小区配置流动型助餐车,就近提供社区食堂或社会餐饮企业集中制作的餐品,也可就地在餐车保温加热、送餐到户。各街道(镇)要建立统一管理台账,会同区民政局对助餐车统一编号、统一造册、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指导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合理设定取餐点,配备送餐员,规范助餐配送工作人员行为,做好餐品保温及消毒。

鼓励各养老助餐点探索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模式,为老年人居家用餐提供全链条、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的膳食,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

四、标准要求  

(一)统一规划布局。根据社区居民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及改造存量房屋设施,规划布局社区食堂。由政府提供的房屋可免费交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单个社区原则上每2000名常住居民设置1个社区助餐服务设施。社区助餐服务设施之间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公里,不超过2公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向社区助餐服务点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养老助餐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明显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设施。

(二)统一建设标准。社区食堂建有厨房和餐厅及其他功能区域。区域中心型社区食堂面积最小应不小于80平米,供餐能力最低一般在150/餐以上,应按照菜品清洗区域、切配区域、烹饪区域、成品供应区域等合理布局,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实施明厨亮灶,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以透明玻璃窗、隔断矮墙或视频展示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设有养老助餐区域的社区食堂应配备供老年人及特殊人群使用的餐桌、椅子和用具,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包括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统一安全规范。社区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所采购食品原料(含米面油、肉蛋奶、水产、蔬菜、调味品)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满足溯源管理要求,餐厨废弃物按规定处理,确保居民饮食安全。

社区食堂要落实六公示制度,即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食品种、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四)统一配餐服务。社区食堂无不可抗力因素,面向社区居民全年度开放。社区食堂要提供一日三餐或一日两餐服务。鼓励社区食堂对行动不便、有上门送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上门送餐服务。要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及时公布送餐电话,每周更新食谱。根据社区居民用餐特点、消费习惯、身体状况等,制作适合不同群体的营养餐。

(五)统一定向优惠。社区食堂要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原则上养老助餐服务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中晚餐应至少提供两荤两素、两荤一素、一荤一素不同种类的套餐。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每日推出不少于两款不高于8元的爱心套餐。可面向社会提供市场化餐饮服务,价格由助餐企业等运营主体自主定价。

(六)统一备案管理。新建的社区食堂,可根据属地划分到区行政审批局或各镇、街办处就近一次性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营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社区食堂,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对照备案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备案信息与实地核查一致后可办理备案(见附件2),并悬挂统一标识。不符合的,给予2个月提升改造期,期满后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与街道(镇)合作的社会餐饮企业,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备案社区食堂申请。区民政局应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经备案的社区食堂根据规范管理要求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各街道(镇)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加强对本辖区社区食堂的日常监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社区食堂服务资格。

(七)统一形象标识。社区食堂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后,按照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的原则,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区民政局统一设计的社区食堂标识,方便居民知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食堂是社区服务的基本配置内容,是为民、便民、惠民、利民之举,各街道(镇)承担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定期统筹调度社区食堂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建设标准,采取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建设模式,具体负责推进社区食堂建设;各区直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社区食堂实施综合监管。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街道(镇)要建立本地社区食堂名册,报送区民政局。具体做好对社区食堂的运营管理情况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主动公布社区食堂地址及监督电话,依法受理并处置有关举报和投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社区食堂建设。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食堂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宣传推广,做好社区食堂备案管理,做好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的招募和管理,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街道(镇)落实好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区发改局要积极鼓励餐饮企业参与开发社区食堂建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社区食堂的食品安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对社区食堂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规范;区财政局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强社区食堂建设资金的支持;区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做好新建社区食堂的登记工作;区应急局要加强对社区食堂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方面工作的督导与检查;区消防大队要对辖区社区食堂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镇)、区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区食堂的意义,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切实可行的举措,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食堂服务设施的认可度和满意度,鼓励企业协同发展,共同完成好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四)落实优惠政策。落实上级各行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各街道(镇)通过免费提供场地、减免水电气暖费用等多种方式,引导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就餐进行让利和优惠。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廊政办字〔20209号),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社区食堂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社区助餐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社区助餐服务用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探索建立社区食堂养老助餐服务支持政策。

(五)完善退出机制。社区食堂运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将被取消运营资格:被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一年内3次因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不再具备社区食堂运营条件和能力,或者不能履行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群众满意度不达90%的。社区食堂暂停服务的,应提前告知所在街道(镇),由街道(镇)向区民政局报备;终止服务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公告、微信短信等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居民,根据供需约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六)鼓励探索创新。要总结经验,支持各街道(镇)根据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创建品牌,培育典型,摸索出符合本辖区实际的社区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造出一批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制度举措,为推动全区社区食堂建设优化发展提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