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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安次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安次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河高新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2020928

 

 

廊坊市安次区电力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建设和供应的有序运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当本管理办法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安次区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包括发电设施、变配电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电力企业举报。

第五条 各乡镇、街办处、园区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电力企业在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电力设施建设遵循经济、环保、安全、均衡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企业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布局规划。

第九条 电力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条例,禁止泄露电力设施规划内容,尤其是电力路由规划,如因此对电力设施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企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 电力企业在确定施工现场范围时,要做好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影像资料的留存;同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的要求,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需在电力设施建设涉及的村街(社区)公示栏及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并通过广播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现场情况照片、视频资料和公告张贴等影像资料的留存,整理成规范资料形成档案,长期留存。

第十三条 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前已有的林木需要修剪、砍伐或者建(构)筑物需要拆除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后新种植林木需修剪、砍伐或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需要依法拆除的,电力企业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在保护范围、保护区内抢栽抢种各类林果苗木、花卉等植物。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抢栽、抢种的苗木花卉等附着物,在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抢栽抢种植物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乡镇、街办处、园区依法实施清除,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骗取征地补偿的不法行为。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依法取得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或者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和桥梁,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等进入施工现场;

(四)破坏、哄抢、盗窃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或者未经电力建设单位同意出入施工现场,扰乱电力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

(一)林区和城镇、厂矿、学校、车站、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以及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区界;

(二)电力线路穿越、跨越的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以及铁路、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要区段;

(三)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或者围栏;

(四)变配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缆终端站围墙以及围栏;

(五)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的管沟以及管线;

(六)地下电缆、水底电缆铺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标志的保护工作,制止危害电力设施标志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电力设施投入运行后,对现存不影响供电安全的植物,由电力企业与植物产权所有者签署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现有植物安全管理协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修剪林木,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林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进行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依法进行林木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紧急情况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采取修剪或者砍伐林木等紧急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林木已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二)因林木倒伏等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的;

(三)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条 通过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巡查、属地工作人员发现、群众举报等途径实现电力设施的安全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处理流程。发现安全隐患后,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张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清理的公告,并下发安全隐患告知书。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强制清除。
  (一)整理取证材料;
  (二)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强制处理决定书;
  (三)送达处理决定书;
  (四)执行处理决定。电力企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属地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执行,由属地雇佣安保公司增加警戒人员力量,雇佣专业人员清理树障,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同时需要办理砍伐手续的,需依法取得砍伐证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品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机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电力生产及其辅助设施的;

(六)擅自攀登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物品的;

(七)在电力设施的地下及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的;

(八)擅自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九)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查、检查、维护电力设施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及时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并组织抢修、处理故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配合完成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成立廊坊市安次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安次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并监督检查各乡镇、街办处、园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研究、部署安次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负责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关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河北省电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电力企业和公安部门实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章 电力保护区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必须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并及时将批准文件送到电力企业进行报备,严禁未经行政许可和报备违规开展施工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要及时接收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接收报备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正式作业前,由电力企业对其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因违章施工作业,引发电力线路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