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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九条政策措施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每年至少确定1家目标上市挂牌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中的问题。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增加储备资源,培育上市梯队。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细化区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各镇、街道、园区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全面摸排本辖区、行业领域,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5-10家企业,培育基础梯队,按照拟上市挂牌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挂牌目标进行梯次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加大辅导培育力度,通过观摩培训、外地学习等形式开展分类指导,切实提高企业资本市场认知水平和实操能力。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挂牌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三、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区税务局加强对域内税务分支机构业务指导,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区税务局负责)

四、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发布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落实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照《廊坊市安次区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22号)要求,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或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在石交所完成股改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通过借壳上市且主要经济贡献在安次区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安次区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扶持标准补齐差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

六、汇聚政策合力。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区发改、生态环境、自规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区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七、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八、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负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区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审计局、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大力支持上市挂牌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区级领导联系上市挂牌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挂牌公司声音,了解上市挂牌公司诉求,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挂牌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区直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保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在项目立项、环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