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次区分局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自规,不能以分局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具体职责如下: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问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信息发布。
三、负责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名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辖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问布局。
七、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初审工作,落实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告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组织辖区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辖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辖区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问用途管制相关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中报世界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辖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负责落实辖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辖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二、推动辖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三、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查处辖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四、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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