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仇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全镇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镇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全年全时段禁燃禁放。
二、禁止区域:安次区仇庄镇全域。
三、全镇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五、各村街、社区及派出所、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全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教办室、城建办、民政所、行政服务中心、地方道路管理站、宣教中心等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村街和社区,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宣教中心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316-2811025(派出所),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安次区仇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